律师随笔
关于海南“鲁能海蓝椰风”逾期交房坟墓未迁的律师函
作者:吴岳 律师 时间:2012年03月04日
律师函
海南英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受赵毛兴、任卫平(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特向贵司发函如下:
2010年1月20日,委托人与贵司签订了二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委托人向贵司购买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8号“鲁能-海蓝椰风”23幢D23-1号、1幢D1-1号二套商品房,建筑面积分别为255.63平方米、278.10平方米,总价分别为2732640元、3022388元。另外,合同对付款方式、商品房交付、商品房办证等亦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委托人依约向贵司付清了全部购房款。但贵司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2011年6月30日)前向委托人交付商品房,已经构成违约。
另外,据委托人调查了解,“鲁能-海蓝椰风”小区内(离委托人购买的商品房10米左右)有几十座坟堆(坟墓)未迁移。委托人在看房以及与贵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贵司故意隐瞒了这个事实。最近,委托人在与贵司交涉的时候,询问贵司坟堆迁移的时间,贵司仍在回避不予答复。试问:一个连坟堆都没有迁移的小区的商品房如何交付给委托人以及广大业主?又如何让委托人以及广大业主安心入住?2011年年初,关于“小区里有27座坟墓,孩子半夜被吓哭”一文被全国媒体广泛报道。故委托人认为,小区内有坟堆,日后必将给委托人以及广大业在精神上以及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综上,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之约定,贵司在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办理交付手续。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第1款之约定,委托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贵司按日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或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贵司退还全部购房款。加之贵司未能就小区内坟堆迁移一事提出明确的解决方案。现本所要求贵司在收到本函后三日内联系本所指派律师协商解决上述事宜,否则,委托人将携同广大业主通过传统媒体、互联网媒体、法律等途径维权,届时,将会给贵司带来更大的人力、财力以及无形方面的损失。请慎重考虑。
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律师:吴岳律师
二0一二年一月六日